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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的制度創(chuàng)新與體系完善

2025-12-11 15:00:50 來源:法治日報-法治網 -標準+

□ 孫瑩(西南政法大學民商法學院教授)

今年是中國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邁向縱深的關鍵一年。國家發(fā)展改革委、國家數據局等部門發(fā)布《關于完善數據流通安全治理 更好促進數據要素市場化價值化的實施方案》《國家數據基礎設施建設指引》等重要政策文件及年度數字經濟發(fā)展與數字社會發(fā)展工作要點,為數據要素市場建設繪制了清晰藍圖。與此同時,“數據要素×”行動在全國范圍內呈現落實更有保障、價值釋放圖景更加顯現、乘數效應更加澎湃的顯著特點,要素市場化配置綜合改革試點也在北京城市副中心、廣東粵港澳大灣區(qū)內地九市等10個代表性區(qū)域全面啟動,各地在數據產權登記、公共數據授權運營、數據產業(yè)集聚區(qū)建設等方面展開積極而深刻的探索。在此背景下,構建適應數據要素價值實現特征的制度體系,對于深化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釋放數據要素乘數效應具有重要現實意義。

數據要素價值實現的典型特征

數據要素價值實現呈現與傳統商品交易模式顯著不同的特征。其一,數據的持有具有平行性。同一時間可以有多個主體同時持有同一數據。其二,數據交易具有顯著的動態(tài)性。數據交易有別于“一手交錢、一手交貨”的傳統買賣,其常見業(yè)態(tài)并非一次性轉移封裝好的數據包,而在于通過授權數據接口,達成一種持續(xù)性的實時數據交互。其三,數據價值的實現具有共創(chuàng)性。跨主體、跨行業(yè)的數據交互日益普遍,政企數據融合機制的實踐探索亦取得了進展,以可信數據空間為代表的新型數據流通基礎設施正在加速規(guī)?;瘧谩;谏鲜鎏匦?,如何合理配置各方主體的數據產權成為關鍵問題。2022年,《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構建數據基礎制度更好發(fā)揮數據要素作用的意見》提供了具有中國特色的答案:探索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制度。建立數據資源持有權、數據加工使用權、數據產品經營權三權分置的數據產權制度框架。此后,理論界和實務界對三權的內涵、互動關系與結構完善進行了深入探討。

數據持有權:一種無積極權能的防御性權利

在數據產權體系下,數據使用權與數據經營權的定義相對明確,而作為新術語的“數據持有權”則存在較多爭議。關于數據持有權的定義,地方性立法進行了有益探索。《深圳市數據產權登記管理暫行辦法》提出了一種以所有權為參照基準的數據持有權概念,規(guī)定“數據資源持有是指在相關法律法規(guī)或合同約定下,相關主體可對數據資源進行管理、使用、收益或處分等行為”,在此定義下的數據持有權具有較為完整的積極權能,幾乎成為“數據領域中的所有權”。

然而,國家數據局在今年3月29日公布的《數據領域常用名詞解釋(第二批)》中采取了不同的定義思路,提出“數據持有權,是指權利人自行持有或委托他人代為持有合法獲取的數據的權利。旨在防范他人非法違規(guī)竊取、篡改、泄露或者破壞持有權人持有的數據”。這一定義有意剝離了數據持有權的積極權能,僅強調對合法控制狀態(tài)的承認與保護,回歸了“持有”一詞的本義。

應當認為,對數據持有權的理解以后者為宜。數據持有權本質上是一種消極的防御性權利,其基本功能在于防御而非支配。這也解釋了為什么會有學者提出,數據持有實際上并非完全是一種權利,而是一種集權利、義務、責任為一體的制度安排。數據持有權的功能僅僅在于從法律上確認數據合法持有的事實,其不僅是防御他人非法侵害的權利基礎,同時也構成了數據持有者承擔相應數據安全保障義務的事實依據。值得補充的是,既然數據持有權是對合法持有狀態(tài)的確認,而數據持有本身具有平行性。那么便意味著,數據持有權人可以為多人,由此形成數人對同一數據享有的平行持有權。

數據三權的互動關系

數據的平行持有,為數據的平行利用奠定了基礎。數據產權分置體系的制度優(yōu)勢,恰恰體現于數據三權在平行持有權人之間靈活多樣的配置可能性。數據三權可以合并由一個數據持有人享有,也可以分離由不同數據持有人享有,以滿足數據動態(tài)流通的復雜需求。在多種配置可能下,尤需把握以下兩點:

其一,數據持有權在實踐中可呈現多元的權利基礎。當某一主體通過合法授權取得數據使用權時,其對該數據的實際控制狀態(tài)可構成一種基于使用權的持有權;相應地,若主體通過授權獲得數據經營權,其對相關數據的實際控制則形成基于經營權的持有權。在此結構下,數據持有權于法律關系中類似于傳統物權體系中的占有,其本身并不創(chuàng)設完整的權屬地位,而是依賴于背后的本權,即使用權或經營權等權利。這意味著,同一數據上可能同時存在多個不同來源、不同效力層次的持有狀態(tài),分別對應不同的授權鏈條和行權范圍。

其二,存在沒有數據持有權的數據使用權。在可信數據空間等隱私計算模式下,會出現一種特殊狀態(tài)——無持有權的使用權。與傳統有體物使用模式不同,無論是用益物權還是租賃權,使用的前提都是占有。但隱私計算技術使得使用可以與持有分離,實現了“數據可用不可見”的創(chuàng)新模式。與此對應的交易模式,即前文提及的數據交互,其核心特征在于不轉移數據本身,而是通過技術手段實現數據價值的協同創(chuàng)造。例如,在產業(yè)互聯網平臺中,產業(yè)鏈上下游企業(yè)之間通過應用程序編程接口(API)等方式,在確保原始數據不出域的前提下,實現數據價值的協同利用。

數據三權體系應具有開放性與延展性,為其未來發(fā)展預留充足空間。隨著數字技術的深化應用,數據產權分置結構可能衍生出新的權利項目,這些權利既可作為既有三權的補充,亦可能重構權利間的關聯邏輯。以上進程,皆有賴于政策制定者與技術實踐者的協同探索。

數據產權體系的理論補缺

基于數據產權體系的開放性,可以進一步嘗試完善數據產權結構性分置的權利體系。梳理國家數據局的名詞解釋不難發(fā)現,數據三權分置后仍存在權利派生邏輯上的缺失。因為,數據使用權、數據經營權均是在他人的數據上成立的派生性權利,而數據持有權本身僅是對合法持有事實的確認和保護。在數據產權體系中,仍缺失一種表征歸屬關系的權利。這種歸屬權,作為數據使用權和數據經營權的權源,本應是數據產權體系的起點。

實踐中,數據主體在自身業(yè)務活動中采集數據,或在合法授權及合規(guī)處理前提下形成數據集合,經過合規(guī)評估、質量評估、數據登記等制度認證后,其歸屬人地位在交易實踐、社會觀念和司法認定中實際上已被承認。此時其具備的權利,接近于數據三權的合一,或者可以說其享有數據產權體系中最為完整的權利。更為重要的是,此時其享有的權利在性質上不同于使用權、經營權等派生性權利,而應當是一種類似于“自物權”的、對自己的數據享有的權利。此種權利無法被“數據持有權”的概念涵蓋,因為如前所述,數據持有權作為一種無積極權能的防御性權利,僅是對合法持有事實的確認。在此背景下,應當考慮為此時權利人享有的權利另行確定名稱。

邁向數據要素的制度成形與市場繁榮

數據產權分置體系作為數據基礎制度的核心,是順應數據特性、釋放數據價值的關鍵制度創(chuàng)新,其制度生命力在于實踐探索與動態(tài)完善。展望未來,可考慮從三個方面著力推進數據產權制度的成形:其一,補全數據產權的歸屬權維度,明確數據采集者、貢獻者對原始數據或數據集合的權屬地位,探索數據來源者所有權、數據新型所有權等制度表達,為三權分置提供權源基礎。其二,加快構建數據登記、數據經紀、數據信托等配套制度,完善權屬確認、價值評估、風險隔離等市場基礎條件,夯實數據流通的信任基石。其三,強化制度與技術的協同進化,在隱私計算、可信執(zhí)行環(huán)境等技術迭代中動態(tài)優(yōu)化產權規(guī)則,實現“技術賦能制度、制度引導實踐”的雙向驅動。唯有如此,方能推動數據產權體系從理論構想走向實踐閉環(huán),為數據要素市場化改革注入持久動能。

編輯:武卓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