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克亮:本院受理孫小龍與金克亮買賣合同糾紛一案,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應(yīng)訴通知書、權(quán)利義務(wù)告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民事裁定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貨款340266元,并以340266元為基數(shù),自原告最后一次供貨2024年6月11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之日止,按照LPR為3.65%的1.5倍向原告支付利息損失。2、訴訟費由被告負(fù)擔(dān)。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華士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江蘇省江陰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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