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12512號 穆延琪: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建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寧夏回族自治區(qū)分行訴你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原、被告之間簽訂的《個人住房(商業(yè)用房)借款合同》加速到期;2.判令被告償還原告借款本金11255.32元、利息139.97元及罰息38.80元(暫計算至2025年7月17日,主張至實際清償之日),以上合計11434.09元;3.本案訴訟費、公告費等為實現(xiàn)債務的費用由被告承擔。因你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民事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開庭傳票、廉政監(jiān)督卡、普通獨任審理告知書、民事裁定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10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東四樓2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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