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渝0113民初19013號,萬朝林:本院受理原告中國平安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重慶分公司與被告萬朝林保險人代位求償權糾紛一案,因受送達人無法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訴請: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賠償款28000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被告承擔)、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及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轉為普通程序)、廉政監(jiān)督卡、訴訟權利義務告知書等訴訟文書。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答辯期滿后15日內。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三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第三十一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審理判決。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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