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8134號 石曉君:原告金科融惠(山東)不良資產(chǎn)處置有限公司與被告石曉君保證保險合同糾紛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訴訟請求為:1.判令被告支付理賠款26785.24元;2.判令被告支付違約金6593.78元(基數(shù)為26785.24元,自2022年9月27日至2026年1月23日,利率為起始月LPR2倍,即年利率3.65%的2倍),并支付至實際付清之日;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你下落不明,本院無法向你直接送達起訴狀副本、開庭傳票、舉證通知書、應訴通知書、普通程序獨任審理告知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本院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09時20分(遇休假日順延)在本院西二樓四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此案。逾期答辯和舉證的,視為放棄答辯和舉證,本案將依法缺席審理。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