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曉光、宋相磊:本院受理原告凌海市大凌河素俠鋼管租賃服務站與楊曉光,宋相磊租賃合同糾紛一案,因用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訴訟文書,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原告起訴請求:1.判令被告給付原告建筑設(shè)備租賃款79000元;2.判令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的第三日上午9時(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凌海市人民法院第四審判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遼寧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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