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渝0113民初19668號,楊青平:本院受理的原告趙明莉與被告楊青平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因受送達(dá)人下落不明,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向被告公告送達(dá)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簡轉(zhuǎn)普裁定書及開庭傳票等材料,【一、要求被告償還借款本金38200.00元;二、要求被告償還利息8165.25元,從2021年9月21日開始計息,至2026年3月31日期間利息,按2021年銀行長期貸款利率(4.75%—4.9%)計算4.5年,即:38200.00*4.75%*4.5年=8165.25元;三、要求被告楊青平賠償從2026年4月1日起至實(shí)際清償之日止的滯納金,按日利率3‰計算。四、本次訴訟所有費(fèi)用由被告楊青平支付】。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dá)。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和30日內(nèi)。本案定于舉證期屆滿后的第3日下午16時00分在本院三十五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開庭審理。
重慶市巴南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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