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德法、朱炳輝:本院受理原告江蘇東文模架科技有限公司與被告朱德法、朱炳輝、無為澤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對外追收債權糾紛一案。因無法直接向你們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2026)蘇0685民初3034號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民事裁定書。原告的訴訟請求:1.確認江蘇東文模架科技有限公司與無為澤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簽訂的如下合同:(1)就南京市NO.20219G29地塊項目工程簽訂的《爬架安裝合同》、(2)就天津市西青區(qū)賓水西道延長線3號地(1)項目一期工程簽訂的《建筑勞務合同》、(3)就湖南省永州市道縣海湘九樾府項目簽訂的《建筑勞務合同》、(4)就蘇州市吳江區(qū)WJ-J-2020-004地塊科研及商服用房建設項目總包工程(二期)簽訂的《建筑勞務合同》、(5)就江陰永豐余項目簽訂的《建筑勞務合同》、(6)就湖南省雙牌縣天龍國際項目簽訂的《建筑勞務合同》、(7)就杭州市蕭山區(qū)蕭政儲出(2016)29號地塊(QJ0505-03區(qū)塊)1#、2#、4#項目簽訂的《全鋼爬架勞務施工合同》無效;2.判令被告無為澤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還江蘇東文模架科技有限公司6641406.97元及利息(利息計算以6641406.97元為基數(shù),按照一年期LPR利率,自起訴日計算至實際清償之日);3.判令被告朱德法在被告無為澤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還江蘇東文模架科技有限公司6641406.97元范圍內(nèi)連帶歸還2071656.19元;4.判令被告朱炳輝在被告無為澤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還江蘇東文模架科技有限公司6641406.97元范圍內(nèi)連帶歸還4285380元;5.本案的訴訟費由無為澤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德法、朱炳輝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和舉證的期限均為公告期滿后的15日內(nèi)。本院定于2026年6月29日上午9時在本院第十二法庭由審判員陸興逢公開審理本案,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公告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