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7426號 中宇信科(寧夏)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原告王靜與被告中宇信科(寧夏)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與公司有關的糾紛一案,本院已作出(2025)寧0104民初37426號民事判決,判令:被告中宇信科(寧夏)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返還原告王靜的墊付款合計215826元,并按照年利率3.0%標準支付215826元自2025年11月11日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利息。案件受理費4537元、公告費250元,保全費1599元,由被告中宇信科(寧夏)科技發(fā)展有限公司負擔。因以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方式無法向你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5)寧0104民初37426號民事判決書。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1105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以在本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照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下載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