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家口市宣化新興利華房地產(chǎn)開發(fā)有限公司:申請人劉玉龍訴你公司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本委已經(jīng)受理,現(xiàn)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達應訴通知書、仲裁申請書、仲裁員名冊、選定仲裁員聲明書、舉證通知書、仲裁規(guī)則、權利義務告知書、風險提示單、送達地址確認書。自公告之日起經(jīng)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仲裁答辯狀、約定仲裁庭組庭方式、選定仲裁員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的10日、10日、10日和30日內(nèi)。逾期則由本委主任依法為你確定仲裁庭組成方式并指定仲裁員。舉證期滿后第7日9:00在張家口仲裁委員會第一仲裁庭開庭審理(期間最后一日為節(jié)假日的,順延至節(jié)假日后的第一個工作日)。
張家口仲裁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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