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刊登在法治網(wǎng)、法治號上的原告聶恩洲、呂鳴與被告???、盛俊、劉大力合同糾紛一案公告中,其中“本案定于2026年2月4日上午10:30,在本院二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應(yīng)更正為“2026年4月23日上午10:30,在本院二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特此更正。
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本院于2025年12月4日刊登在法治網(wǎng)、法治號上的原告聶恩洲、呂鳴與被告???、盛俊、劉大力合同糾紛一案公告中,其中“本案定于2026年2月4日上午10:30,在本院二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應(yīng)更正為“2026年4月23日上午10:30,在本院二十法庭公開開庭審理”,特此更正。
安徽省合肥市瑤海區(qū)人民法院
本公告刊登在2026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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