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日報》記者 辛紅 《法人》見習記者 岳雷
當私募基金暴雷、管理人入獄,托管券商“只負責按指令劃款”的說法還能免責嗎?4月22日,上海金融法院就陳某訴金融街證券(原恒泰證券)托管糾紛案終審判決:券商對陳某712.06萬元實際損失承擔10%賠償責任,賠付約71.21萬元。此前一日披露的兩起關聯(lián)判例邏輯一致,金融街證券因相同履職疏漏,分別對約538萬元、逾1600萬元投資者本金損失各擔10%責任。
三份判決均源于2019年華領資產(chǎn)票據(jù)私募非法集資案。該案募集金額90余億元,涉及虛假銀行承兌匯票5000余張(其中600余張被反復使用),700余名投資者損失逾20億元?!巴泄苋藘H為資金通道,按指令劃款即盡職”的行業(yè)舊認知,正被司法實踐校準:形式審查不再免責,對底層資產(chǎn)真實性的合理審慎核查,才是責任新標尺。
形式審查為何不再夠用
長期以來,業(yè)內認為托管人僅負責“管錢走流程”,核對指令簽字、協(xié)議格式等形式審查即可。但《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及相關規(guī)定明確,托管人負有安全保管基金財產(chǎn)、投資監(jiān)督等職責,案涉《基金合同》更約定,托管人須審核劃款指令,未盡義務需擔責。

制圖/宋逗
上海金融法院判決認定,金融街證券并非“沒審”,而是“審得太淺”。華領資產(chǎn)劃款時提交了相關材料,券商僅做形式審查便劃款,未發(fā)現(xiàn)底層票據(jù)全為虛假。刑事審計顯示,2016年至2018年,華領資產(chǎn)成立30余只私募基金,底層均為虛假票據(jù)。托管人原本只需電話核實票據(jù)狀態(tài)即可發(fā)現(xiàn)問題,但這出鬧劇卻持續(xù)如此之久,實在讓人難以置信。
法院判決書中明確,托管人應對底層資產(chǎn)真實權屬審慎核查。在交易對手和標的單一、金額巨大、交易高頻等情況下,未保持職業(yè)懷疑而簡單劃款,需按過錯擔責。券商人士馬健分析,本案核心突破是將托管人責任從“形式審查”延伸至“實質核查”,核查要求隨風險升級。
法院酌定10%賠償比例,既未讓托管人擔全責,也明確其“看門人”底線。有律師表示,此類案件托管人賠償常見區(qū)間為5%至20%,10%中位數(shù)體現(xiàn)“有責非全責”的平衡。
三條抗辯理由為何“一條沒認”
庭審中,金融街證券提出三條抗辯均被駁回:投資者非合格投資者、與管理人實控人有不當往來未披露、刑事已退賠不應再追償。法院明確,托管人自身失職前提下,這些理由均無法律依據(jù)。
關于投資者資質,券商稱投資者未達門檻、自身有過錯,但法院認為,損失源于券商失職和管理人違法,與投資者資質無直接因果,不能以此減責。關于不當往來,券商無證據(jù)證明,且法院指出,投資者無義務調查管理人內部往來、監(jiān)督托管人履職。
關于刑事退賠,法院明確:刑事退賠款可抵扣實際損失,且刑事退賠與民事賠償并行不悖,托管人責任不因管理人被追刑責而免除,為投資者指明“刑事+民事”維權路徑。
10%賠償何以震動托管行業(yè)
10%賠償判例或徹底改變托管業(yè)務風險格局。目前私募托管費率為萬分之一至萬分之三,億元規(guī)?;鹜泄苜M僅1萬至3萬元,而一旦出問題,賠償動輒數(shù)十上百萬元,金融街證券三案合計賠付超240萬元。“低收費、高賠償”倒逼機構調整票據(jù)類產(chǎn)品準入,甚至考慮退出高風險非標業(yè)務。
對投資者而言,判例打開新維權通道。以往私募暴雷后,投資者多依賴刑事追贓,周期長、退賠低,而陳某起訴托管人獲得的71萬元賠償,遠高于刑事退賠。北京市盈科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周垂坤建議,投資者應“雙路徑”維權:配合刑事追贓的同時,起訴失職托管人,其償付能力更強,是更現(xiàn)實的追償對象。
需明確,10%賠償非固定標準,系法院結合本案情節(jié)酌定。上海金融法院強調,托管人作為專業(yè)機構,“沒注意到”不能免責,其“應當知道”票據(jù)權屬不完整卻未保持懷疑,存在過錯。馬健提醒,托管人承擔補充賠償責任,投資者需先向管理人追索,選擇私募時需兼顧管理人及托管人資質。
對整個私募托管行業(yè)而言,以上判例扯下了形式審查“遮羞布”,托管人需要真正履行“看門人”職責。
編輯:張波